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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空隙仍存难度不小
发布日期:2010-09-30 | 浏览次数:

 

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1日起实施,保健食品管理行政法规也在制定当中,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和政府监管工作即将进入新纪元。笔者通过对政府部门在保健食品监管的现状进行梳理,希望为今后保健食品科学监管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品种清理规范不及时

1996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以来的10多年间,保健食品功能和批准文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几经变动。卫生部规定的功能范围有22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SFDA)为27项;保健食品功效分类和名称表述方式也进行过较大调整;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方式也较多,现有“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两种格式,其中“卫食健字”又有4种标示方式;不同时期产品命名规定的差异造成了保健食品名称较杂乱。由于产品管理连续性差,职能部门又没有对保健食品进行清理整顿,以致市场上保健食品的名称、功能和批准文号标示杂乱,常使消费者和基层监管部门感到困惑,这也是造成保健食品市场出现良莠不齐局面的一个重要因素。

委托加工漏洞多

保健食品委托加工对减少资源浪费,促进优势互补有着积极作用,但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委托加工过程中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如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界定落实;多方或多重委托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更是无法判定;部分生产工序委托加工的方式增加了保健食品受污染的环节等。跨省异地委托加工更是加大了监管难度。

对非法添加要加大打击

不法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能效果擅自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如在减肥类产品中添加芬氟拉明、麻黄素;在抗疲劳类产品中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在促进生长发育类产品中非法添加生长激素等,这种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杭州市从2005年以来共查出39批次保健食品添加了违禁成分。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除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挺而走险外,政府打击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小,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由于许多添加的物质缺乏法定的检测方法以及找不到合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造成对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难以认定,以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广告许可与监管连接不力

保健食品不实宣传以及虚假违法广告已成为民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经营者利用媒体的广告和所谓“科普宣传”形式大肆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尤其是“健康讲座”或“免费体验”的宣传形式对老年人的欺骗性很大,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部分媒体缺乏社会责任感,广告宣传管理混乱,为大量保健食品进行违法广告宣传提供了平台。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由工商部门负责,但两个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判定标准有所差异,部门之间也没有一个很好的连接及信息共享平台。这种保健食品广告许可和事后监管相脱节的管理模式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广告监管上的缺位,甚至造成相关部门间的互相掣肘,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idty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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