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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健食品销售索赔案件中,一审判决销售假保健食品的个体药店老板十倍赔偿消费者货款1272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
据了解,这是通州法院首次适用《食品安全法》审结的保健食品“十倍索赔”案件,不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销售者敲响了警钟。
保健食品来路不明
2010年,消费者陈某先后两次从通州一个体药店购买了两种保健食品,价款总计1272元。后陈某向药监局举报该两种保健食品存在问题。
药监局现场检查时,药店不能当场提供该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其后药监局与两种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联系核实后确认,该两种保健品均不是其所标注的厂家所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3款明文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据此,药监局认定该药店所销售的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责令药店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陈某依据药监局的检查结论诉至法院,要求药店返还货款,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店主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要求药店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由于陈某在法庭上未能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品实物,因此法院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药店赔偿陈某12720元。判决后,药店老板未提出上诉,现此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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