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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现状解析
发布日期:2011-02-18 |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搜狐健康
  我国保健食品产业从1996年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现已发展成年产值1000多亿元的新兴朝阳产业。然而,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某些“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保健食品管理行政法规也在制定当中,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和政府监管工作即将进入新***。笔者通过对政府部门在保健食品监管的现状进行梳理,希望为今后保健食品科学监管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品种清理规范不及时

  从1996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以来的10多年间,保健食品功能和批准文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几经变动。卫生部规定的功能范围有22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SFDA)为27 项;保健食品功效分类和名称表述方式也进行过较大调整;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方式也较多,现有“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两种格式,其中“卫食健字”又有 4种标示方式;不同时期产品命名规定的差异造成了保健食品名称较杂乱。此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也不统一,原卫生部批准的产品因当时没有规定文号的有效期而属于“批准文号终身制”,SFDA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于产品管理连续性差,职能部门又没有对保健食品进行清理整顿,以致市场上保健食品的名称、功能和批准文号标示杂乱,常使消费者和基层监管部门感到困惑,这也是造成保健食品市场出现良莠不齐局面的一个重要因素。

  委托加工漏洞多

  保健食品委托加工对减少资源浪费,促进优势互补有着积极作用,但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委托加工过程中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如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界定落实;多方或多重委托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更是无法判定;部分生产工序委托加工的方式增加了保健食品受污染的环节等。跨省异地委托加工更是加大了监管难度。

  对非法添加要加大打击

  不法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能效果擅自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如在减肥类产品中添加芬氟拉明、麻黄素;在抗疲劳类产品中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在促进生长发育类产品中非法添加生长激素等,这种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杭州市从2005 年以来共查出39批次保健食品添加了违禁成分。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除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挺而走险外,政府打击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小,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由于许多添加的物质缺乏法定的检测方法以及找不到合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造成对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难以认定,以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应加强对上市产品标签规范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标识是消费者选择使用保健食品重要的信息来源和依据,其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产品使用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国内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突出,已成为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部分产品在外包装上故意混淆产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区别以误导消费者。监管部门间的标签标识规定不统一、相互不衔接,不仅让企业无所适从,而且使监管工作出现空隙。此外,目前保健食品内包装上没有强制要求标注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这给不法者留下一个可以方便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可乘之机。

  保健食品回收隐忧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回收行业缺乏有力监管,对保健食品回收行为也没有相关规定,导致保健食品私自回收现象在社会上较为普遍。回收的保健食品多被直接销往农村地区或重新包装后再进行销售,这些产品的质量往往没有保障,且假冒产品常混迹其中,容易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回收行为和回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几乎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况,这其中存在不少质量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手段更新不快

  保健食品企业销售形式和手段变化发展很快,除传统的“店面”销售外,还有“会议营销”、“亲情营销”、“直销”、“网络电视购物”等五花八门的销售方式和手段,其中不乏违法营销手法,如以开办知识讲座名义宣传产品功能,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借机推销高价保健食品等。这些违法销售的产品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也给监管部门增加了监管难度,常规监管手段的实际效果不理想,且有的还缺乏监管的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流通企业准入门槛过低,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较差,易受利益驱动唯利是图,以致保健食品市场竞争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一些假劣食品容易混迹于市场上。目前政府部门对这种状况没有好的事前监管预防手段。

  广告许可与监管连接不力

  保健食品不实宣传以及虚假违法广告已成为民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经营者利用媒体的广告和所谓“科普宣传”形式大肆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尤其是“健康讲座”或“免费体验”的宣传形式对老年人的欺骗性很大,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部分媒体缺乏社会责任感,广告宣传管理混乱,为大量保健食品进行违法广告宣传提供了平台。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由工商部门负责,但两个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判定标准有所差异,部门之间也没有一个很好的连接及信息共享平台。这种保健食品广告许可和事后监管相脱节的管理模式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广告监管上的缺位,甚至造成相关部门间的互相掣肘,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产品上市后再评价需跟进

  虽然保健食品上市前需在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及稳定性四个方面通过严格审评,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对风险认知水平的限制,上市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有效性仍需进行再评价。我国现在还缺少一种有效的手段或机制,对已上市的保健食品功能效果以及所产生的长期、慢性危害进行评估,产品的适宜人群及其保健功能的人体适用性也缺乏进一步试验研究。此外,有关部门需要对已批准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系统性的评价和提高,以杜绝质量标准水平较低的保健食品在市场上流通,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已经无法满足现在食品安全的要求,这给保健食品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风险管控尚不到位

  行政机关和消费者、企业之间的风险管控工作很不到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消费和保健食品知识,消费心理不成熟。许多消费者只是听信广告或追随社会时尚,对如何鉴别安全的保健食品和科学合理的选择保健食品缺乏了解,这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违法广告仍有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机关应该切实承担起保健食品风险管控工作,通过教育培训让公众能够对于保健食品有一些基本的认识,引导健康消费方式,才能把风险减到最小。同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众提出安全预警以便及时回避风险,但现在缺乏的就是及时有效的预警。我国还缺少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认定制度,也没有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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